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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申报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新闻来源:陕西供应链协作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要求,现就申报2021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采取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管理办法》标准,从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2021年全省推荐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6家)。
二、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上报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
四、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五、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于6月3日前报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请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首页为申请报告第一页,不另加封面,A4纸双面印刷,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连续编写页码,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2021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申请报告首页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联 系 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处   王玺
联系电话:029-63916821
电子邮箱:zxqyfwc029@163.com
邮寄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陕西省政府前大楼4-058室(邮寄请用EMS) 
附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附件下载陕西省工信厅官网
http://gxt.shaanxi.gov.cn/tzgg/66337.jhtml
本文来源:陕西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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