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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3    新闻来源:陕西供应链协作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全会关于壮大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工业产业发展方式,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成势,构建更高水平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发起、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现就设立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

(二)基金性质

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市、区国有平台和行业头部机构围绕全市电子信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等六大支柱产业领域发起设立的支柱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力争在每个支柱产业领域分别引导形成集合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支柱产业专项基金集群;引导基金、各专项基金结合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上下游重点项目投资需求,通过股权直投、产业并购以及与链主企业、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产业链主题基金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重点产业基金集群。

(三)基金规模与出资来源

引导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其中,市财政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认缴出资40亿元;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通过自有资金以及盘活大西安产业基金存量资产等方式认缴出资30亿元;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各认缴出资10亿元。

(四)基金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

基金运作采取“财政引导基金—支柱产业专项基金群—产业链主题基金—重点项目”架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发起、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原则开展投资运作,各级基金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独立运作和自主决策,政府部门不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环节的审批和政策性审查,不干预基金市场化运作,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财政出资预算编制以及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各领域基金合作及项目投资的指导协调工作。

1.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由西投控股作为出资代表发起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运作。重点支持市、区国有平台和行业头部机构等分别在电子信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等六大支柱产业领域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

2.支柱产业专项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由市、区国有平台或行业头部机构发起设立,各专项基金主要结合光子、重卡、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轨道交通、航空、生物医药、钛及钛合金、乘用车(新能源)、乳制品、航天、输变电装备、太阳能光伏、无人机、氢能、增材制造、智能终端、物联网、传感器、陶瓷基复合材料等19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上下游重点项目投资需求,通过股权直投、产业并购以及与链主企业、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产业链主题基金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3.产业链主题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起设立,重点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发展,促进支柱产业壮大及产业链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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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投资

1.投资模式。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支柱产业专项基金、重点项目股权直投等方式开展投资活动。其中:引导基金对单一产业专项基金群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5%,同时不超过单一产业专项基金群总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成为单一大出资人。

支柱产业专项基金主要通过联合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其他产业链重点企业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产业链主题基金、股权直投、产业并购等方式开展投资活动。其中:对单一股权直投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产业并购项目除外)。与链主企业合作设立的产业链主题基金按市场化程序约定实施。

对于省、市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2.投资范围。引导基金、支柱产业专项基金规模的70%原则上应优先投资于我省及我市区域内重点产业项目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项目。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产业并购等属性特征明显的重点项目,最终成果落地我市的,经认定可纳入返投资金测算。

3.投资限制。各级基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监管规定开展投资活动。各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基金期限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予以延长。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各产业链主题基金存续期限按照市场化方式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限。

(七)退出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份额转让、基金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专项基金及各产业链主题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二、基金的运营与管理

(一)基金决策

引导基金合伙人会议决定引导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托管人及管理人的聘用等事项。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各合伙人及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专业人员、外部专家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设观察员席位,可根据项目类型邀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列席,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引导基金不参与专项基金和产业链主题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向专项基金或直接投资的产业链主题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一名委员,对合规事项和违反基金投资约定的情形拥有监督权,保留否决的权利。

(二)基金管理

西投控股全资子公司西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引导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作管理等工作。

专项基金及产业链主题基金由其主要发起人结合基金自身组建模式和运作情况,指定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管理人或通过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管理公司、市场化招募管理人等方式负责基金管理。

(三)基金托管

各级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四)基金管理费

引导基金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管理费每年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实际在投金额的1%,由市财政局根据基金管理运作情况确定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

专项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链主题基金的管理费结合行业惯例和基金规模大小实施差异化管理费率,投资期内每年按照实缴规模的1%~2%通过市场化协商方式确定;退出期内每年不超过已投资未退出金额的1.5%。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与其他出资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收益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基金合伙人会议确定。

(六)基金风险控制

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具有相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基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各级基金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基金设立要求等,在日常管理运行中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接受政策目标、经济目标、绩效目标的考核评价。

四、基金的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管理人员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基金。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不对基金管理人员个人作负面评价。

五、其他事项

一是建立大西安产业基金存量资产盘活机制。为支持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拟建立大西安产业基金(2018年设立,现已逐步进入项目投资封闭管理、陆续到期退出阶段)存量资产盘活机制,重点对已达到阶段性政策扶持目标、具备退出条件的基金资产进行盘活回收。同时,在引导基金设立后,将大西安产业基金原有的部门行政决策机制调整为市场化运营机制,具体由西投控股全权负责大西安产业基金的管理运作、项目退出、资产盘活及资金回收等工作。所盘活资金重点用于引导基金出资,大西安产业基金原有行政决策相关管理制度一并废止。

二是建立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收益让渡机制。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引导基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收益,可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效益按比例向其他出资人予以适当让利。具体由西投控股形成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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